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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积金缴存职工 租房提取、购房贷款额度有调整! 每日消息

时间:2023-05-08 12:35:18     来源:来源:当代先锋网

为更好支持缴存职工及多子女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5月6日,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两则通知,详细通知如下: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及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资料图)

各缴存职工:

为更好支持缴存职工及多子女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落实好“租购并举”的决策部署及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按照同城同政策原则,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现就提取省直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租: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本人及配偶在贵阳贵安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二、租房提取额度

(一)单身职工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14400元;已婚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20160元;多子女家庭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25920元。

(二)职工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余额。

三、办理渠道及申请材料

(一)线上办理

1.办理渠道:手机公积金APP、个人网厅(网址:http://zfzjglzx.guizhou.gov.cn:8080/wt-web-gr)、贵州政务服务网。

2.申请材料: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有效期3个月);

《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下载网址http://zfcxjst.guizhou.gov.cn/zwgk/xxgkml/zdlygk/zfgjj/bgxz/);结婚证明(原件);多子女家庭的,需提供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或法院判决书等);

(二)柜面办理

1.办理地点:延安西路2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3楼业务大厅、遵义路65号贵州省政府服务中心A区住房公积金受理柜台。

2.申请材料: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有效期3个月);结婚证明(原件);多子女家庭的,需提供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或法院判决书等)。

四、多子女家庭认定标准

多子女家庭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的家庭。其中,有离异婚史的,按抚养权核定子女及未成年子女数量。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5月6日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提高双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和多子女家庭购房贷款额度的通知

各缴存职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落实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按照同城同政策原则,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决定提高双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和多子女家庭购房的贷款额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双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从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

二、多子女家庭购买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其他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10万元。

三、以上内容具体为:  

(一)单缴存职工家庭和双缴存职工家庭的认定

单缴存职工家庭是指缴存职工单身或主贷人一人在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而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

双缴存职工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均在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或主贷人一人在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而配偶在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

(二)多子女家庭的认定

多子女家庭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的家庭。其中,有离异婚史的,按抚养权核定子女及未成年子女数量。

(三)调整后,单缴存职工家庭、双缴存职工家庭、多子女家庭购房的最高贷款额度

1.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2.单缴存职工的多子女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3.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是:

(1)购买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

(2)购买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

4.双缴存职工的多子女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是:

(1)购买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

(2)购买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

(四)多子女家庭的子女关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与子女同一户籍的,提供户口簿;非同一户籍的,提供子女医学出生证明;

2.借款申请人或配偶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

3.借款申请人有离异婚史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5月6日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辑 胥芬芳

二审 刘思博

三审 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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